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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邓某某聚众斗殴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8月28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邓某某,同日黔西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9月11日又被上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董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陈某某与马某某相约在黔西县**镇**街喝酒,二人见面时说话带有脏字,与马某某一起的被告人邓某某以为陈某某、马某某吵架,便与陈某某发生口角,二人互留微信相约次日在向阳桥打架,第二天双方未赴约。

2020年7月12日陈某某将其与邓某某发生矛盾的事情告诉陈某甲,陈某某、陈某甲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辱骂并邀约邓某某斗殴。邓某某在陈某某等人不停辱骂自己的情况下答应赴约,遂邀约刘某某、郝某某等人,并让刘某某邀约被告人董某某帮助其斗殴,双方将斗殴地点约定在水西古城对面。当日17时许,邓某某、郝某某先赶至现场,陈某某、陈某甲、邓某某三人讲了几句话后便扭打在一起,邓某某一方后赶来的董某某从其车后背箱提出一把一米多长的长刀将陈某某颈部、手部砍伤。后因巡逻警察出现,邓某某一方人员逃离现场。经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因外伤致全身多处创口形成属轻伤二级。案发后,邓某某支付了陈某甲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就医期间生活费。

2020年8月27日,邓某某、董某某接黔西县公安局电话通知,主动到黔西县公安局接受第一次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黔西县红俊骨科医院病历、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刘某某、寺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指认、提取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邀约多人在公共场合斗殴,被告人董某某持械参与斗殴,致他人受伤达轻伤二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维

                              检察官助理 汪雪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黔西县**镇**村第*组;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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