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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赵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78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镇**路**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0********,汉族,高中,原杞县**镇**村村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镇**村。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以其母亲吕某某需要进行危房改造的名义向上级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2017年董某某找到**镇**村主任赵某某让其帮忙申请危房补助款,申请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为吕某某拍了申请虚假危房改造的照片,后经上级机关审批,上级机关向吕某某帐户拨付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6000元。赵某某从董某某交给他的吕某某的低保补助本上领取6000元钱,后来董某某和赵某某领取吕某某的低保补助本上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0000元,同时董某某发现赵某某领取6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董某某未向赵某某索要。2020年5月11日,董某某和赵某某已将16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全额积极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赵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危房改造档案、**镇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退赃票据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赵某某虚构事实,在吕某某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下,以吕某某的名义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全部退出所骗取的危房改造补助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佳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赵某某现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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