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肇东市**乡**村**屯。2020年7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东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东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兰西县**乡**村**屯。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东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兰西县**乡**村**屯。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在值班律师高吉婷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的一天,在肇东市**街从事力工的被告人张某甲与在肇东市**小区工地从事力工的被告人张某乙被同一男子雇佣装载货物,约定工钱200元。当晚18时许,该名男子开车将二人接至肇东市民主乡闫家屯北2公里一处树林带。
家住肇东市**乡**村**屯的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5月购买一辆铲车和一辆重型货车,雇佣同村被告人赵某某为司机从事物流运输,约定每月工资1万元。2020年6月初的一天,董某某通过手机APP货车帮,联系一货主拉载化工原料,商定从肇东市运至辽宁省鞍山市,运输费用每吨300元,铲车装卸工费500元,董某某电话通知了赵某某。当晚21时许,董某某驾驶铲车带领驾驶重型货车的赵某某,按照货主指示来到肇东市民主乡闫家屯北2公里树林带处。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二人汇合,四人按照各自分工,将约14吨用编织袋装灌的原油装上重型货车。装完货后,一男子将张某甲、张某乙送回肇东市并支付每人200元。董某某与货主电话联系后,驾驶铲车带领赵某某将装满原油的重型货车开至民主乡一乡村公路旁,一陌生男子支付董某某500元后坐上赵某某驾驶的货车,指示赵某某开往辽宁省鞍山市,到达鞍山后,在一条公路旁陌生男子将装满原油的货车开走,两小时后将空车开回,支付赵某某4200元,赵某某驾车返回肇东将其中的3900元交给董某某。
2020年6月9日,四人依照相同模式再次来到肇东市民主乡闫家屯北2公里该处树林带装载、运输原油时,被肇东市公安局油田保卫大队发现,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被当场抓获,当场缴获原油17.5吨,经肇东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0660元。同年7月1日董某某到肇东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破案、抓获经过、肇东市第一医院医学诊断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原油回收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手机通话记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谢某某、肖某某、候某某、冯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肇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辩认笔录五份;
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九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明知是盗窃原油而予以装载、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董某某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晓霞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赵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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