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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贾某某等3人非法狩猎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三部刑诉〔2021〕Z8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通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文化交流中心**,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通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廉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分公司**,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通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贾某某、廉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贾某某、廉某某共谋至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老政府路上,使用弹弓、弹珠、手电筒等为工具,采取夜间照明行猎方式,非法狩猎野生鸟类12只,后被通州分局梨园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狩猎鸟类及作案工具均已扣押。经鉴定,涉案鸟类包括珠颈斑鸠2只、麻雀6只,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00元;白喉林莺4只,无保护等级及价值。被告人董某某、贾某某、廉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狩猎鸟类、作案工具及现场照片等;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贾某某、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搜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查获、搜查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贾某某、廉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廉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杨文慧

                                2021 年 2 月 25 日 

附:

1.三被告人均于户籍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待判决处理物品:野生鸟类12只,弹弓5把,手电筒2个,头灯1个,弹珠620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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