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16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县,住**县**镇**村**组**号,2015年4月2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县,住**县**镇**村**组**号,2015年4月2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许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8日,被告人董某某、许某某在其租住的汉台区**村张某某家中制作蜂蜜。二人明知蜂蜜系天然物质,为降低成本、谋取利润,仍通过按比例添加白糖、水、硫酸铝钾(明矾)、真蜂蜜等物质进行熬煮的方式制作假蜂蜜600余斤,并由董某某沿街销售。2015年4月15日,汉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董某某、许某某制售假蜂蜜的地点进行检查,查获了大量疑似蜂蜜及白色粉状物并提取了样本。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董某某、许某某所生产的蜂蜜样本中:疑似蜂蜜001号中含有铝的残留量56.6mg/Kg;疑似蜂蜜003号中含有铝的残留量43.8mg/Kg。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从董某某、许某某处提取的白色粉状物体主体成分为硫酸铝钾。2015年5月19日经汉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组论证,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蜂蜜》(GB14963-2011)标准,蜂蜜中不得添加任何化学物质,长期、大量食用含明矾的假蜂蜜,会导致人身体严重损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案件移送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董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许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夏丽
2015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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