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嘉善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嘉善县**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住嘉善县**街道**大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至4月8日,被告人董某某、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二人控制的位于嘉善县**街道**小区**号四楼的房屋内开设赌场,组织不特定人员以二八杠、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期间二被告人开设赌场共计40天,每天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300元,非法获利总计人民币12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袁某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1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费某某、高分林、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董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董某某、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静
检察官助理:李培丽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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