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陈**号。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董某某辩护人及被告人杨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晚,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至本区**街道**园**幢**室向周某某索要1100元欠款,与周某某产生口角,后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共同殴打周某某,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肋骨骨折、胸腔积气、体表挫擦伤。经鉴定,周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赔偿周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权
2019月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现均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