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公诉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董某某,绰号燕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队**号,住西安市未央区**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队**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队**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队**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队**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2月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4日、2019年3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因陕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物业有限公司长期存在租金纠纷问题未得到解决,在**街道办见证下,经西安**物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定,委托以程某某为组长的商业房工作组全权处理西安**物业有限公司商业房租金等相关问题。2018年6月21日,董某某、王某甲在**社区门面房处与正在此处发放租金催收单的陕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因收取租金问题发生纠纷,董某某在微信群发送村民被打等不实言论,并打电话给村干部,导致村干部以及村民在陕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门口聚集,后陕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打砸。被告人董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打砸陕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大门,并在打砸期间进入陕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鉴定,本次打砸损失为13273元,并有陕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李某乙受轻微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陕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西安**物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60万元,西安**物业有限公司协助陕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消防手续,费用由陕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截图、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建军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散页材料1张、光盘1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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