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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商,中共党员(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村党支部),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庄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苏仙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住河南省信阳市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森林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从2017年5月以来,先后租赁了广东省清远市**市场B区035号店铺和当地一居民的杂房作为仓库,经营家禽和农副产品,于2017年初聘请了李某某参与管理店铺,负责接货、下货、清点,记账、打包、送货、请人宰杀等收购、销售等经营事务。董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经营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从河南老家收购了大量无合法来源的黑水鸡、绿翅鸭、珠劲斑鸠等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通过河南至广东的客运大巴车,运输至广东清远农贸市场后由李某某协助相关收购、销售等经营事务,销售额达数十万元。

2019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在董某某的仓库里查获了891只无合法来源的野生动物,经鉴定,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其中51只珠颈斑鸠活体,价值1.53万元;450只黑水鸡,价值13.5万元;390只绿翅鸭,价值19.5万元,总价值34.53万元,

案发后,董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主动上缴涉案款24.5万元;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891只国家三有野生动物;2.书证:指定管辖、交办函、督办函等文书、自首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鉴定聘请书、租赁店铺合同、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情况说明、营业执照、个体户登记资料以及信阳市平桥区林业局证明、汝城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湘野动专鉴[2019]动鉴字第44-1号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意见书;6.搜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董某某的店铺、仓库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未经国家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非法收购、销售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董某某无证经营野生动物,仍积极辅助参与相关收购、销售的事务,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董某某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某起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董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董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董某某拘役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判处李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胜

2020年6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郴州市森林公安局苏仙分局依法扣押了涉案款2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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