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住**镇**居委会**组**号。2017年9月12日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台前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长安区**街****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台前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长安区**街*****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台前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长安区**街****号楼**单元**。2017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台前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台前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阿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阿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多次买卖他人信用卡及信息,非法获利。2019年7月31日,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阿某某、李某某、董某某信用卡分别为80张、135张、50张。被告人阿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出售他人信用卡信息,违法所得分别为6千余元、5千余元、7千余元。
2019年以来,被告人阿某某将购买的信用卡及信息卖于被告人薛某某、薄某某后,被告人薛某某、薄某某又将购买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行出售,非法获利。2019年8月16日,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薛某某信用卡222张。被告人薛某某、薄某某出售他人信用卡信息,违法所得分别为2万余元、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史某某、文某某的证言;3、公安机关对持卡人卿某某、刘某某等人的回访记录;4、被告人阿某某、李某某、董某某、薛某某、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李某某、董某某、薛某某、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李某某、董某某、薛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同时,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薄某某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薛某某、薄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汉国
周庆伟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李某某、董某某、薛某某、薄某某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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