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1300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8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住新乡市卫滨区**小区**排**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路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路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7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红旗区,住新乡市红旗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于2012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7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红旗区,住新乡市红旗区**大道**城**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振中街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振中街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至7月25日,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设置二张麻将机,组织魏某某、贺某某等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8万余元。2020年7月25日,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对该棋牌室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参赌人员13人,收缴赌资12500元。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董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图、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罚没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贺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凡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新乡市卫滨区**小区**排**号;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新乡市红旗区**大道**城**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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