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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朱某某等8人组织卖淫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云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云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街道**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云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云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8********,白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街**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云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魏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街道**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云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87********,白族,专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云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祁某某,曾用名祁某甲,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5********,彝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道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云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杜某甲、魏某某、董某甲、祁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部分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甲于2012年1月12日注册经营云县****温泉酒店。2017年,被告人董某甲与蒋某某(在逃)商谈****温泉酒店承包经营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人董某甲(甲方)于2017年12月29日与蒋某某安排的被告人李某某(乙方)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约定,****温泉酒店承包费为每年245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并约定在经营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是,蒋某某经营****温泉酒店之后便组织多名小姐在****温泉酒店开展卖淫活动,并由被告人朱某某负责色情服务。卖淫地点在****温泉酒店二楼。为了保密和方便卖淫活动,蒋某某安排在****温泉酒店二楼的门上安装了密码锁,卖淫小姐到二楼单间内等候嫖客,晚上两扇安装有密码锁的门都关锁起,主要由被告人朱某某、毕某某(另案处理)将前来嫖娼的嫖客带进密码门安排在不同的房间,人手紧缺时,被告人杜某甲、魏某某也参与安排。然后再到二楼小姐等待的房间将小姐带到嫖客的房间供嫖客选娼,嫖客选娼后被选中的小姐返回等待的房间拿特殊服务需要的物品。而被告人朱某某、毕某某、杜某甲、魏某某则到二楼的布草间拿两个纸杯、避孕套等物品放到嫖客的房间门口,由小姐拿进嫖客房间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小姐在卖淫时将嫖客嫖娼的具体项目代码、嫖客的手牌号以及小姐本人的代号发到一个微信群内,由****温泉酒店主管被告人黄某某主要负责开单。同时,黄某某、陈某某、杜某甲分别按SPA1、SPA2、SPA3三种特殊服务项目开单给收银台录入收银系统,嫖客嫖娼结束后直接使用手牌到收银台结账。被告人祁某某依据服务项目按规定算出提成将钱定期发给卖淫小姐。为了便于经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办理了云县****酒店的营业执照,拥有股份,负责拉运包括特殊服务用品在内的物品,受蒋某某的安排持有财务U盾,与被告人祁某某一起负责财务事宜。被告人董某甲将****温泉酒店承包给蒋某某以及与李某某签定合同后,双方并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执行,而是由被告人董某甲安排被告人祁某某到****温泉酒店做财务工作,监督****温泉酒店的财务情况。同时蒋某某派被告人李某某与祁某某共同管理****温泉酒店的财务工作。被告人董某甲和蒋某某另行约定每月必须保证支付****温泉酒店20万作为场地租金,然后按****温泉酒店月收入的纯利再由蒋某某和董某甲两人按照比例分成。再由被告人祁某某通过结算后打入董某甲和蒋某某的账户,同时报送财务电子表格。,2019年4月20日0时38分许,云县公安局民警对****温泉酒店进行清查时,当场在****温泉酒店二楼查获正在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4对8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监控录像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消费清单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李某某15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杜某甲、魏某某、董某甲、祁某某等8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光盘85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杜某甲、魏某某、董某甲、祁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活动仍然提供协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杜某甲、魏某某、董某甲、祁某某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杜某甲、魏某某、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8名被告人均愿意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保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杜某甲、魏某某、董某甲、祁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7册,光盘85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8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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