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朱某某等走私废物案)_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二刑诉〔2018〕4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21988********,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镇**组**号)。2018年5月22日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黄岛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岛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51982********,汉族,职高文化,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户。2011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6月26日因犯走私废物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8年5月22日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黄岛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黄岛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61983********,汉族,专科文化,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2018年5月22日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黄岛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011977********,汉族,中专文化,临沂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镇**坊村**号)。2018年5月21日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黄岛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岛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朱某某、郝某某、刘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8年10月13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8年9月29日、2018年12月1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郑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各自在从国外进口废塑料过程中,为将废塑料顺利通关,委托被告人朱某某、郝某某为其代理通关业务。朱某某、郝某某明知董某某、郑某某、刘某某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称《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仍然使用由其保管的烟台**有限公司、青岛**有限公司等《固体废物许可证》将废塑料进口至境内。具体操作中,董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同朱某某商谈确定代理业务后,朱某某决定具体使用其保管的烟台**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有限公司等《固体废物许可证》,并通过郝某某邮箱将收货单位信息告知董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国外供货商将货物电放提单经董某某、郑某某、刘某某转发给郝某某的邮箱,由供货商或郝某某制作单据,郝某某按照朱某某的指示使用《固体废物许可证》,并联系青岛**报关有限公司等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通关。通关后,郝某某安排车辆将废塑料运输至董某某、郑某某、刘某某指定的地点,董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将废塑料在国内销售牟利。

自2013年8月至2016年2月,朱某某、郝某某使用青岛**有限公司、青岛**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许可证,帮助董某某走私进口废塑料461.92吨;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朱某某、郝某某使用烟台**建材有限公司和青岛**塑胶有限公司的许可证,帮助郑某某走私进口废塑料236.44吨;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朱某某、郝某某使用烟台**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的许可证,帮助刘某某走私进口废塑料56.97吨。

2018年5月21日,朱某某主动到黄岛海关缉私分局投案,次日郝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人姜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电子邮箱往来内容、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货物出港车辆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朱某某的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郝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明知没有进口废塑料的资质,仍逃避海关监管使用他人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董某某情节特别严重,刘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郝某某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账号、相关证明及其他方便,帮助办理通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紫薇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15册。

3.被告人朱某某、郝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