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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曹某某非法制造、储存枪支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单元。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2012年4月16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连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董某某通过淘宝网及连江县凤城镇闽运车站附近实体店铺购买射钉枪、钉管套、红外瞄准镜、射钉枪子弹等零部件。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在连江县**乡**村码头附近养虾场内将上述配件组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疑似枪支。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董某某经被告人曹某某同意,将涉案枪支存放到* *镇**公司被告人曹某某值班宿舍内。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20 年7 月30 日,被告人董某某经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 年7 月31 日,被告人曹某某经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及判决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办案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董某某、曹某某的供述;

3.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20]2789号鉴定书;

4.辨认、提取、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明知董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并帮其储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曹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天祥

检察官助理:方  榆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现取保候审,被告人曹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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