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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普某某赌博案)_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7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7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社区****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街道******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峨山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被峨山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普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71972********,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大龙潭**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峨山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被峨山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山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普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13日),于2020年9月9日以峨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18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董某某、普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9月11日,峨山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作出维持原不起诉决定。2020年10月14日,峨山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经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普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应当提起公诉,决定撤销本院峨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18号不起诉决定书,并于2020年11月13日将复核决定书送达本院。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董某某在峨山彝族自治县自己和普某某住处,提供赌博网站“永鑫厅”赌博账号,给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获取洗码费,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212540元。期间,被告人普某某为被告人董某某向赌博网站存钱上分提供了帮助。

被告人董某某、普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了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二台、手机三部等;2.书证: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普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2125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普某某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普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二被告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普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美玲

检察官:郑  芊

2020年12月1

                                      (院印)

附:

1.被告人董某某、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随案移送卷宗八册,光盘九张;

3.随案移送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款物详见移交清单,请你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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