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徐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董某某,绰号“**”,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云南省楚雄市**镇**街**号,无前科。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审查后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东兴**村**号,2000年11月8日因犯窝藏赃物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审查后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云南省禄丰县**镇**村委**街**号,无前科。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审查后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云南省楚雄市**村**组**号,2017年4月26日因非法拘禁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审查后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云南省楚雄市**巷**号**幢**单元**室,2003年3月3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南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5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审查后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云南省楚雄市**镇**村委**村**号,无前科。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审查后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绰号“**”,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镇雄县**组**号**号,无前科。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20日被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云南省楚雄市**巷**号**幢**单元**室,2013年7月2日因盗窃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3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审查后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楚雄市**小区**幢**室,2009年1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1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审查后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云南省楚雄市**镇**村**号,2010年12月7日因盗窃、盗伐林木罪被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2013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审查后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云南省楚雄市**小区**幢**单元**室,2006年8月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5年,2014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审查后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号,无前科。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审查后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无前科。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审查后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云南省楚雄市**镇**组**号,无前科。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审查后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绰号**,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牟定县,住云南省牟定县**乡**村委**村**号,2000年1月25日因抢劫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2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审查后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东兴**村**号,无前科。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审查后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云南省楚雄市**镇**组**号,无前科。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2019年4月26日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董某某、徐某甲、杨某某、李某乙、李某甲、段某某、杜某某以入股的方式在楚雄市**小区**号航鑫宾馆6楼以“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在航鑫宾馆一楼安排何某某、唐某某、夏某某、龙某某为赌博人员“望风”,在5楼安排王某某、丁某某守门“望风”,在赌场内安排徐某乙、代某某发牌、铲钱和安排张某某进行铲钱,以每天200元至300元的报酬支付工资。被告人李某丙明知董某某等人承租房屋是为了开设赌场仍然将房屋出租给董某某开设赌场,系本案的共犯。肖某某(在逃)明知对方开设赌场,还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被查获时从其身上收缴赌资89200元,系本案共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赌资等物证、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谭紫光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董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徐某甲、杨某某、李某乙、李某甲、段某某、杜某某以入股的方式共同开设赌场;被告人张某某、代某某、徐某乙、龙某某、夏某某、何某某、唐某某、王某某、丁某某、李某丙为开设赌场提供望风、资金结算、发牌、资金支持等方式共同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段某某、李某丙、杜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董某某等十七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董某某、徐某甲、杨某某、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杜某某七人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代某某、徐某乙、龙某某、夏某某、何某某、唐某某、王某某、丁某某、李某丙十人系从犯;被告人龙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馨罄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徐某甲、杨某某、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杜某某、张某某、代某某、徐某乙、龙某某、夏某某、何某某、唐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原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随案移送。

3.扣押赌资人民币24.8963万元随案移送至楚雄市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