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江苏省**售后服务部维修工,现住安徽省沭阳市**路**号**学院(户籍在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青岛**装饰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户籍在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331969********,汉族,文盲,系青岛**装饰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户籍在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7时许,在本市市南区广州路与云南路路口一工地处,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施工问题发生纠纷,期间,李某某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董某某见状电话纠集徐某某至现场,在该工地地下室处,被告人董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外伤致头皮血肿、腰椎1-4横突骨折;期间,徐某某亦被李某某殴打致顶枕部头皮创2厘米。后被告人董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被抓获,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鉴定:李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徐某某之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现均监视居住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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