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住鹤壁市山城区**街**段**院**单元**楼。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住鹤壁市山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曾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年9月25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2月19日至4月8日,董某某在鹤壁市山城区**街**段**楼**单元**楼,利用“88彩票网”组建微信群,在微信群中组织玩家下注参与时时彩赌博,并从中抽成盈利,累计下注金额3551527元。期间,张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至4月8日为董某某打工,帮助董某某收发赌金和下注,期间张某某和董某某下注金额共计10455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赌博网站截图等;3.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 静
检察官助理:孙卫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鹤壁市山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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