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86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6月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8月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6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7月1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8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7月6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7月1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9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日被该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5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收取黄某某用他人支付宝转账的人民币350元后,在重庆大坪医院附近将1包冰毒、1粒麻古贩卖给黄某某。
2020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通过他人的收款二维码收取毒资人民币1000元后,在从沙坪坝到大坪的一辆出租车上,将1包冰毒、3粒麻古贩卖给黄某某。
2020年9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与购毒人黄某某微信语音联系约定交易650元的冰毒、麻古,并通过支付宝收取购毒人黄某某支付的毒资650元。随后,被告人董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570元毒资给被告人廖某某,当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将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43克)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11克)放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大学C区附近一公交站站牌上,并告知被告人董某某,其到此获取毒品。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佰乐街S1-0210门市外将购买的毒品贩卖给黄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捉获。
2020年9月16日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119号附1号门前人行道上将被告人廖某某捉获,并从人行道上查获其扔出尚未贩卖的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32克)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2克)。
被告人董某某、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被告人廖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6克,其行为分别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董某某、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立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廖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涉案毒品1.06克甲基苯丙胺以及作案工具手部2部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义长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廖某某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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