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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崔某某等4人盗窃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街道**路**号**号楼***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9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街道**村**号。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街道**村**号。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崔某某、石某某、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崔某某、石某某合伙在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门东侧车库门前,窃取王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捷马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2、2019年5月25日中午,被告人董某某、崔某某、石某某合伙在平度市****区***小区A19栋楼1单元门前,窃取薛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澳柯玛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3、2019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崔某某、石某某合伙在平度市**阁街道办事处****北门东边苏州路西侧电动车停放区,窃取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咖啡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4、2019年5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某、崔某某、石某某合伙在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下门前东侧,窃取牟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16元。

5、2019年5月31日中午,被告人董某某、崔某某、石某某合伙在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门口东侧,窃取马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天蓝色超威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50元。

6、2019年6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石某某合伙在平度市**阁街道办事处大润发超市东侧“兴顺服装广场”牌子下靠墙位置,窃取张某某放在此的一辆黑白相间邦德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50元。

7、2019年7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石某某合伙在平度市**阁街道办事处万通财富中心门前停放电动车的位置,窃取于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浅绿色道易行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8、2019年7月12日晚上,被告人董某某在平度市**街道**路时光摄影东侧胡同内,窃取董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9、2019年7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崔某某合伙在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海悦广场南门靠近南京路**附近位置,窃取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

10、2019年7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崔某某合伙在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南京路**学府门前位置,窃取冷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粉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11、2019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崔某某合伙在平度市**阁街道办事处**网咖门前停放电动车位置,窃取钟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踏浪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12、2019年7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某、石某某合伙在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窃取马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小鸟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

13、2019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于某甲合伙在平度市**街道**街门口对面人民路路南路边靠近西边站牌附近位置,窃取曹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金箭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50元。

14、2019年8月5日中午,被告人石某某、于某甲合伙在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门前西侧位置,窃取荆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橙色小刀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20元。

15、2019年8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崔某某、石某某合伙在平度市**街道**街门口对面人民路路南路边石处,窃取姜某某放在此的一辆橙色小刀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16、2019年8月8日1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于某甲合伙在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平度九中南门西侧宣传栏位置,窃取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高仕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17、2019年8月17日中午,被告人石某某、于某甲合伙在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窃取曹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速派奇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60元。

18、2019年8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崔某某合伙在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门口附近位置,窃取白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蓝相间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50元。

19、2019年8月下旬一天下午,被告人董某某、崔某某合伙在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窃取王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玫瑰金色雷玛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50元。

20、2019年8月20日晚上,被告人董某某、石某某合伙在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门前中间位置,窃取王某丙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

21、2019年8月27日晚上,被告人董某某、石某某合伙在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窃取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比德文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22、2019年8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石某某合伙在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中间车库前井盖位置,窃取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白相间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50元。

23、2019年9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石某某合伙在平度市**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窃取郑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带黑色花纹的鬼火型号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

24、2019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石某某合伙在平度市**阁街道办事处佳乐家超市南侧**网吧门前位置,窃取马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浅蓝色金彭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25、2019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石某某、于某甲合伙在平度市**阁街道办事处佳乐家超市南侧**网吧门前靠近佳乐家超市墙的位置,窃取裴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石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到平度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被告人于某甲于2019年10月10日到平度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董某某、崔某某、石某某、于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薛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衣某某、尚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崔某某、石某某、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崔某某、石某某、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崔某某、石某某、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崔某某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石某某、于某甲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艳君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崔某某、石某某、于某甲现均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和具结书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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