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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姬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761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汉族,文盲,群众,农民,住淅川县大石桥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延长拘留期限四日。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7月1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姬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淅川县大石桥乡**村。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7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大石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董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淅川县丹江大道行驶时与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董某某受伤,后淅川县交警大队受理此案。2018年09月25日,门某和董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门某赔偿董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整。后董某某伙同其丈夫姬某某隐瞒受伤的真实原因,骗取国家医疗保险金共计25885.6元。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董某某、姬某某家属向南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回医疗保险金25885.6元。2020年7月14日,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河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票据等书证;2.证人孙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姬某某出于非法占有目的,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董某某、姬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姬某某系自首。被告人董某某、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桂琴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姬某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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