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83122990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镇**村,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2018年11月23日被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行政村**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姬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4日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董某某、姬某某、张某某、尤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批发企业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的情形下,从事以下非法经营活动:
1、2019年5月,上述四人共同出资在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行政村**祠堂后街北,一处两层六间门面房内,用香精调制烟丝口味加工烟丝并对外出售。姬某某负责购买烟叶并加工半成品烟丝,尤某某负责租赁房屋和招募工人,董某某负责在加工窝点用香精对烟丝掺拌、称重包装,张某某负责烟丝的销售。此次共加工烟丝1070包,每包50市斤,以每市斤12.5元的单价销售,合计销售668750元,已回款50万元。
2、2019年8月1日,上述四人共同出资在该窝点再次加工烟丝时被亳州市烟草专卖局谯城分局查获,当场查获涉案烟丝共计14799公斤。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烟丝价值1434911.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被查扣的烟丝照片等;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董某某、姬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姬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李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姬某某、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其住所。
2.案卷材料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