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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夏某某诈骗案)_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潼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38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住******。2019年9月10日,瑞安市公安局场桥派出所民警在瑞安市塘下镇场桥陈岙村榕寿路26号将董某某抓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潼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304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住******。2019年11月26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在鹿城区凯裕花园南区6幢603室将夏某某抓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14日被潼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12月16日将该案报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26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我院办理,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4日潼关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年3月18日将两案进行并案处理。2020年3月25日我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重新报送,同年5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重新报送。2020年10月15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夏某某、潘某某(在逃)合伙,通过“借贷宝”平台,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还款期限为一周且已被提前收取利息却要归还全额的虚高的“借条”,并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到期后当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时,通过收取延展期费,转单平账的方式不断垒高被害人债务获取非法利益。

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董某某、夏某某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11日,向被害人朱某某放款2笔,欠条金额60000元,收取砍头息14750元。被告人董某某2019年7月25日至9月2日,向被害人陈某某放款5笔,欠条金额70000元,收取砍头息及展期费28000元。2019年7月15日至7月29日向被害人郑某某放款1笔,欠条金额50000元,收取砍头息及延展期费30000元。2019年8月30日至9月6日向被害人黄某某放款1笔,欠条金额25000元,收取砍头息6250元。2019年8月9日至8月15日向受害人李某某放款1笔,欠条金额20000元,收取砍头息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2.被害人陈述;3.借贷宝账户资料;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董某某拒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夏某某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夏某某已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潼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燕崇纲

杨莉娜

  检察官助理:马  莉

陈尚伟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董某某、夏某某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黑色苹果手机一部;深蓝色VIVO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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