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镇**村**组**湾,现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座**室。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执行,黄石市公安局于2018年12月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3日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管辖问题,该院于2019年1月4日将案件移交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22日,2019年5月7日至6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2月10日至2月24日,自2019年4月23日至5月7日,自2019年7月6日至7月21日)。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黄某某(已判决)授意被告人董某某在黄石注册成立了黄石**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二人约定由董某某负责在黄石市国家税务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黄某某,黄某某给予董某某一定的好处费。2015年12月,董某某向税务部门申报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当场试开1份进行确认后,通过任某某(已判决)将剩余24份出售给贺某某(另案处理)。2016年1月和2月,董某某每月向税务部门申报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将董某某领取的50份发票全部通过任某某出售给贺某某。董某某先后两次收到黄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6万元。
2015年12月,贺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称其手中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出售,刘某某遂印制卡片雇人散发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刘某某先后三次从贺某某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4份,全部出售给联系他的买家。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某处追缴非法所得2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税务登记表、发票领用信息查询、银行交易流水、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同案犯黄某某、任某某、贺某某的供述以及证人李某某、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北**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非法出售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4份,票面额共计7400万元,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娟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庵头**巷**号,联系电话1591984****。
2.移送案卷六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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