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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刘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宿舍(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镇**村**组**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22日、28日,先后三次在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村**小区北**工地将被害人曹某某铁质卡扣1421个盗走,卖于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村**东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获利4630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被告人董某某盗窃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该被盗铁质卡扣价值5684元。

2019年12月28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历城区**街道**村**工地继续盗取铁质卡扣605个(经鉴定价值2420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单处罚金伍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586527****)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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