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住**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赌博,于2007年10月27日被淮安市涟水县黄营派出所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刘某某擅自将阜宁县芦蒲镇新荡村一组火箭公路西侧的43株意杨树木砍伐。经阜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砍伐树木材蓄积达32.2199 立方米。
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阜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无证砍伐林木材积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共同滥伐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 晶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取保候审在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涟水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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