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1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孔集乡****,现住在河南省宁陵县孔集乡****。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5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汤阴县瓦岗乡****号,现住在河南省汤阴县瓦岗乡****号。2020年4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董某某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通过其工友李某贝将安阳的李某可介绍给自己以男女朋友相处,期间董某某以到无锡打工为由与李某可一起到无锡去见其男朋友冯某某,因两人没钱花,被告人冯某某授意董某某以生病需要花钱为由向李某可要钱,董某某以看病为由骗取李某可15000元,冯某某分得7000元。2019年7月份董某某将李某可、李某贝的微信拉黑,更换手机号码,中断与李道可、李某贝的联系。案发后董某某、冯某某退还李道可被骗的15000元,取得李某可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冯某某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收到条等书证;2.辨认、检查等笔录;3、证人李某贝、刘某云、洪某明证言4.被害人李某可陈述;5.被告人董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冯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是犯意的提起和诈骗的策划者,被告人董某某是诈骗的实行者,二人均为主犯。被告人董某某、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冯某某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冯某某属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凡治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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