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乡**村,住该村。2010年因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佟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兴县**乡**村,住该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兴县**乡**村,住该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佟某某、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日凌晨,同案犯王某某(已起诉)纠集被告人董某某、佟某某、姚某某等人,在高碑店市107国道凯撒娱乐会所与刘某某、赵某某、沈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引发持械打斗,造成双方人员受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沈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董某某、佟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同案犯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刘某某、沈某某等人的供述;5、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佟某某、姚某某按照恶势力犯罪集团纠集者王某的指挥,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应认定为恶势力集团的其他成员。被告人董某某、佟某某、姚某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佟某某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美华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佟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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