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任某某诈骗)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90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6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1月0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吴某某,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任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在58同城网站等发布上门交易古董的虚假信息,吸引被害人添加其微信(作案微信号:xiao********、linxi********、hainabaich********、FENGD********、Xianggang********、qianlong********、w********),董某某、任某某假意给出高价诱使被害人上钩,之后再约定上门交易,随后董某某、任某某以上门交易需要支付保证金和车旅费的方式实施诈骗,骗得现金后便不再与被害人联系,共计骗取他人人民币92552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现已退赃人民币9888元,其中1888元退还给家住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的被害人徐某某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谅解书、聊天记录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支付账号主体信息及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归案经过、出生医学证明、户籍信息、银行卡主体信息查询结果;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及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刘某甲、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米某某、唐某某、吕某某、刘某乙、张某乙、罗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其中董某某系主犯、任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二人均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张弩

检察官助理:吴静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