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董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东路**号**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月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月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23时57分许,被告人董某酒后驾驶甘******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南路“**酒店”西20米处时,与黄某骑行的“哈啰”共享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黄某受伤,形成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5月3日4时35分,黄某经天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5月14日秦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董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70mg/100mL。甘肃忠正司法鉴定所对甘******号车辆进行鉴定,甘******号车在交通事故前制动、转向、灯光、信号指示装置性能正常,发生事故时的瞬时车速推算为74-76km/h。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尸检,黄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玉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