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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孟某某涉嫌盗窃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董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唐山市丰南区**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孟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30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庄**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董某伙同被告人孟某某经事先预谋,在唐山市丰南区两有限公司厂区中间柏油路上盗窃邱某某铺在路上的钢板9块,净重14.16吨。二被告人将该9块钢板销赃得款38500元。经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9块钢板共价值人民币43245元。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盗9块钢板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二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甲、李某某、平某某、高某某、王某乙、郑纪安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5.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到案经过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董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涛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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