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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奚某诈骗案)(公开版)_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董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屯。2020年1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奚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乡**村*组。2020年1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奚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奚某是快手平台主播,快手账号是9714*****,快手名“风雨无阻的小晴儿”,微信账号是Love123456aaaa,微信名“爱你(图像)陪伴一生”。被告人董某是奚某的丈夫。2019年6月份至2020年1月初,被告人董某、奚某利用快手直播,通过微信添加榜上刷客微信,自称“刘佳磊”通过微信与对方聊天,文字聊天由董某进行,语音和视频聊天由奚某进行。在此过程中,以处对象名义,编造家人治病、过生日、见面等各种虚假事由向对方骗取钱财。共诈骗11人,诈骗人民币53874.8元,赃款均通过微信转账和红包方式转到奚某微信账号内。

2019年7月份,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微信名:海昇装饰有限公司)人民币20908.88元;2019年11月25日,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微信名:算了吧)人民币1500元;2019年11月16日,骗取被害人隋某某(微信名:隋某某)人民币10600元;2019年11月份,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微信名:少妇杀手)人民币2631.4元;2019年12月12日,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微信名:单手小哥找女朋友)人民币6436元;2019年11月末,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平安健康吴某某)人民币1983.88元;2019年11月14日,骗取庞某某人民币2500元;2019年10月份,骗取被害人侯某某(善有信诚、侯志豪)人民币1688元;2019年12月20日,骗取被害人王红(影子是黑夜的星)人民币3902.64元;2019年12月28日,骗取被害人侯某甲(时间覆盖一切)人民币2000元;2019年12月下旬,骗取被害人夏某某(贵州塔吊情哥哥发哥)人民币611元。案后,董某、奚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董某、奚某于2020年1月2日在宾县宾西镇新建小区5栋1单元301室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谅解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恩的陈述;

3.被告人董某、奚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为共同犯罪,董某、奚某均为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处罚。被告人董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奚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董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兴波

202078

附:

    1.被告人董某羁押于延寿看守所,奚某羁押于哈尔滨第二看守所;

2案卷全部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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