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中盗窃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董某中,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69********,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村**号**,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曾因犯盗窃、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5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与前罪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中涉嫌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董某中来到大石桥**东门附近,将被害人史某某停放的货车上的电瓶盗走,销赃获得赃款80元被挥霍,经大石桥市重点项目服务中心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史某某被盗的风帆蓄电池价值人民币503元。

2020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董某中来到大石桥**小区,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金彭牌电动车盗走,销赃所得赃款600元被挥霍。经大石桥市重点项目服务中心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某被盗的金彭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冯某甲、冯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中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中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处罚被告人董某中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中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