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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捕前住云南省昆明市**区观**苑**栋**室。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抓获,同年5月2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 年2月开始,被告人董某某伙同卢某某(另案起诉)、宋某某(已判决)及崔某某(另案起诉),在赤峰市红山区,以注册成为“双创帮扶”会员并投资“双创帮扶”可以获得积分返利,同时还以发展下线人员可得“推荐奖”等为条件,引诱参与人继续发展下线。截至案发时,被告人董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为499人,层级达到10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组织、领导“双创帮扶”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为499人,下线层级达到10级,情节严重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董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强

检察官助理:白淼

2020年7月14日

附:

1.​ 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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