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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诉刑诉〔2019〕56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董某某向哈尔滨市道里区顾乡大街79号华滨通讯店店长被害人吕某某谎称某公司欲采购手机,并以先取货后付款方式骗取吕某某信任后,吕某某分别于1月23日、1月24日在该手机店内向董某某以及董某某亲属董某某交付了24部苹果XSMAX256G手机(每部价值人民币10,150元)以及5部苹果XSMAX64G手机(每部价值人民币9,100元)。随后,董某某将取得的20部苹果XSMAX256G手机以每部人民币9,550元价格销售他人,钱款用于偿还拖欠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凌志手机卖场的手机款。案发前,董某某给付给吕某某人民币4万元。

2.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董某某与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凌志手机卖场恒盛店库管员焦某某联系,让其准备30部苹果手机。2019年1月26日,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苏某某谎称欲出售一批手机。2019年1月27日,董某某带领王某某、苏某某到达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凌志手机卖场,王某某交付给董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通过手机银行转给董某某人民币7万元以及通过微信转给董某某人民币3,150元、苏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给董某某人民币11万元,董某某将人民币21万元交付凌志手机卖场购买了21部苹果手机,并指使焦某某以店内没有存货需次日取货为由将王某某、苏某某骗离。随后董某某指使董某某将21部手机提走,并于次日交付给他人。

3.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董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其使用购物卡购买手机予以销售后套取现金,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后,董某某、张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商城苹果手机专柜处使用购物卡支付了人民币39.976万元购买了38部苹果手机。随后董某某等人将手机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恒运大厦A座1903室,董某某用于偿还拖欠他人的手机。

综上,被告人董某某实施诈骗犯罪3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6余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月3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截图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焦某某、董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王某某、苏某某、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5. 检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清媛                           

2019年7月30日

附:1. 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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