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395号
被告人董彬彬,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汪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村**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房**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5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村**号,现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村街道**里**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晨(曾用名徐诚诚),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村**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汪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村**镇**村**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5月5日被开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9日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 2011年1月4日被开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2年9月12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5年7月8日被开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2月20日被开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吴某甲秀,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项光浓,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琴,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村**号,曾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4日被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孙某某、姚某甲、周某某、王某甲、徐晨、董彬彬、汪某乙、吴某甲、胡琴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黄某甲、陆某某(另案处理)依托赵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浙江链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某乙(另案处理)经营的义乌兆煌贸易有限公司、罗某甲(另案处理)经营的义乌达亨贸易有限公司,大肆发展非法网络高利借贷催债活动。为逃避侦查分别在江苏省盱眙市、安徽省池州市、浙江省义乌市等地注册成立不同的公司,积极招收黄某乙、汪某丙、董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进行非法网络放贷及暴力讨债活动,大肆实施诈骗、寻衅滋事等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黄某甲、陆某某于2019年4月在浙江省义乌市注册成立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年5月租用义乌市神州路251号中国义乌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易某某园区3号3、4楼为公司办公场所,负责向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黄某甲为公司实际负责人,陆某某为法人代表,下设初催、复催、终催组及稽查组,有催收、400售后话务员、稽查人员共百余人。黄某乙、汪某丙、董某某、胡某某、沈某某、吴某丙、方某某、汪某丁、左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催收组长,朱某某(另案处理)为稽查及400售后组组长。汪某丙组有组员被告人董彬彬、徐晨、孙某某、周某某、汪某甲、汪某乙、胡琴及姚某甲、王某甲、吴某甲等人。催收、稽查及400售后组在明知放贷APP前期放贷过程中采用诱骗、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高利放贷,后期通过催收人员以爆通讯录进行威胁、打电话骚扰借款人亲友等暴力威胁手段,并引诱借款人续期,积极协助放贷APP以手续费、续期费、逾期费等名目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情况,通过稽查催收人员是否规范使用“话术”规避政府打击、上班纪律等行为,在催收过程中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赵某某、黄某甲、王某乙等人为逃避侦查,先后开发各种手机放贷APP,运用网络、短信向公众推广,并虚构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额度高等各种诱饵,引诱借款人下载各种借款APP,在放贷过程中刻意向借款人隐瞒收取高息、高服务费、高续期费、高逾期费等事实,诱骗借款人注册、借款,并被迫上传手机通讯录及苹果手机ID密码等个人信息。同时在APP操作过程设置陷阱,在违背借款人意愿的情况下肆意强行进行放款,并设置取消借款障碍,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前期以服务费的名义,收取25%至30%的高额“砍头息”,还款期限为7日。之后通过话务员“推荐”,引诱借款人续借,并收取每7天30%的高额续期费、每日3%的高额逾期费。对逾期或无力偿还的借款人,采用电话轰炸、锁定苹果手机ID等暴力威胁手段追讨借款及所谓的服务费、续期费、逾期费等费用,进行非法牟利。
现已查明,义乌鲲宇公司负责运营来就借、抱金砖、艾洛维、借了发、富贵舟、海螺、阿尔法、法兰克、玲珑心、张某某借钱、闪电花花、罗某乙、趣蚂蚁、圣女果、放心贷、卡卡西、及时雨等所有APP的催收工作。
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7月26日,阿尔法平台总共放款23480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亿8041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亿2660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318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5439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3807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419万元以上。阿尔法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9698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4051万元以上,总既遂1亿3750万元以上。
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27日,艾洛维平台总共放款780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588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417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149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192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34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3万元以上。艾洛维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320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101万元以上,总既遂422万元以上。
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5月16日,抱金砖1平台总共放款3亿4352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亿9554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亿2751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481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4797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3694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162万元以上。抱金砖1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1亿3284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3266万元以上,总既遂1亿6550万元以上。
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3月18日,抱金砖2平台总共放款3亿4322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亿8015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亿1021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298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6306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4729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18万元以上。抱金砖2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1亿3292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3795万元以上,总既遂1亿7087万元以上。
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7月29日,放心贷平台总共放款835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436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305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398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78万元以上。放心贷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131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119万元以上,总既遂250万元以上。
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29日,富贵舟平台总共放款5667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208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265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546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2458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721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20万元以上。富贵舟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1489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1358万元以上,总既遂2848万元以上。
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7日,海螺平台总共放款3781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656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195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83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2124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487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363万元以上。海螺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745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1000万元以上,总既遂1745万元以上。
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7月29日,及时雨平台总共放款10589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8760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6136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445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1828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280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3341万元以上。及时雨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5069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3889万元以上,总既遂8959万元以上。
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5月14日,借了发平台总共放款3亿8416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亿3702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亿5299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9262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4714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3535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43万元以上。借了发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1亿7665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3422万元以上,总既遂2亿1087万元以上。
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7月29日,卡卡西平台总共放款4076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084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164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775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991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694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03万元以上。卡卡西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1695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700万元以上,总既遂2395万元以上。
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29日,玲珑心平台总共放款704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93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09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8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410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87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73万元以上。玲珑心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133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196万元以上,总既遂330万元以上。
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2月28日,趣蚂蚁平台总共放款1704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773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581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818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930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698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4万元以上。趣蚂蚁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1010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296万元以上,总既遂1307万元以上。
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5日,闪电花花平台总共放款1亿6950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亿3556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亿零167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5282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3394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545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647万元以上。闪电花花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8671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3496万元以上,总既遂1亿2167万元以上。
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29日,圣女果平台总共放款2533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261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886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1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1272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890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49万元以上。圣女果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596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631万元以上,总既遂1227万元以上。
现查实:被告人董彬彬工资获利至少9.1万元,现其家属已经交9.1万元;被告人徐晨获利至少4.9万元,现其家属已经预交5万元;被告人孙某某获利至少7.7万元,现其家属已经交7.7万元;被告人汪某甲获利至少2.1万元,现已经交2.1万元;被告人姚某甲获利至少2.1万元,现已经交2.1万元;被告人王某甲获利至少2.1元,现已经交2.1万元;被告人吴某甲秀获利至少2.1万元,现已经交2.1万元;被告人胡琴获利至少6.3万元,现已经预交6.5万元;被告人周某某获利至少2.8万元;被告人汪某乙获利至少9.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统计表;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包某某、冯某某、黄某丙等多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甲、孙某某、姚某甲、周某某、王某甲、徐晨、董彬彬、汪某乙、吴某甲、胡琴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赵某某、黄某甲、罗某甲等多人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APP截图、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彬彬、汪某甲、孙某某、姚某甲、周某某、王某甲、徐晨、汪某乙、吴某甲秀、胡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彬彬、汪某甲、孙某某、姚某甲、周某某、王某甲、徐晨、汪某乙、吴某甲秀、胡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董彬彬、汪某甲、孙某某、姚某甲、周某某、王某甲、徐晨、汪某乙、吴某甲秀、胡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彬彬、汪某甲、孙某某、姚某甲、王某甲、徐晨、汪某乙、吴某甲、胡琴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建议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汪某乙犯诈骗罪,建议判处三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董彬彬、孙某某、徐晨、胡琴犯诈骗罪,建议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汪某甲、姚某甲、王某甲、吴某甲犯诈骗罪,建议均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胜勇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董彬彬、周某某、徐晨、汪某乙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被告人汪某甲(联系号码1895703****、1505867****)、姚某甲(联系号码1505660****、1520562****)、王某甲(联系号码1885662****、1539566****)、吴某甲(联系号码1865661****、1865661****)、胡琴(联系号码1995663****、1395552****)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拾册,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各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伍份;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各玖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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