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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78********,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市**街和平村二组,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号楼**单元**号。因盗窃,于2004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4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6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罚,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7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共扒窃手机三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19286.00元,分别为:

2019年12月10日15时许,董某某在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8号王府井新华书店一层扒窃被害人王某某苹果牌IPhone 11pro MA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59.00元;17日16时许,董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家乐福超市内扒窃被害人张某某苹果牌IPhone X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10.00元;17日18时许,董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恒泰中心地下一层物美超市内扒窃被害人刘某某苹果牌IPhone XS MA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17.00元。

董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被民警抓获,被盗赃物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等;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乐奇

 2020年3月26日

附注:

1. 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宗四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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