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342号
被告人董开封,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乡**村**组**号。2016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开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董开封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晚上,被告人董开封到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居委会**号门口,以拉车门方式,窃得被害人钱某某停放在此的浙A*****汽车内扶手箱中的现金20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董开封租房追回上述现金并发还给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开封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董开封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开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开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开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兴
检察官助理:潘哲睿
2020年8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董开封现刑事拘留于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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