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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26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区**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号**物流园后勤办公室,趁门未上锁且四周无人之际,将同事王某某放置在桌子上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藏匿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自己住的**宿舍内。2020年1月23日,被害人王某某因怀疑系董某某盗窃向其催要,董某某将手机退还给王某某。被盗苹果手机价值4828元。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信息查询、接受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勘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霞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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