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2254号
被告人董小海,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89********,汉族,初中,山东省青岛市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9月3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25日由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小海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冕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冕宁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董小海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董小海在网络上看到云南招募“带货”人员,每趟15000元至30000元的报酬广告信息,董小海通过广告信息联系到一名微信为“瘾君子”的人。后在“瘾君子”安排下,董小海于2019年8月28日乘机从山东青岛到达云南昆明后,又来到中国和缅甸边境地区,董小海被毒贩安排在一个宾馆。2019年9月1日晚,当董小海知道是运输毒品后,董小海提出将毒品带到目的地后要50000元的报酬,毒贩同意毒品送到目的地再付款。2019年9月2日早上6时许,毒贩让董小海穿上事先准备好内藏毒品的高帮运动鞋,带上内藏毒品的双肩背包出发到达云南大理下关四海饭店门口,乘坐毒贩事先租好的余宏源驾驶车牌为贵******的白色名爵轿车前往四川省成都方向。2019年9月3日15时许,二人到达G5高速彝海安检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在董小海穿的高帮布鞋内查获伪装为鞋垫状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两块,在董小海随身携带的双肩背包夹层内查获伪装成背包背板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块。经称量:从高帮布鞋内查获的两块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号净重174.5克;2号净重175.0克;从双肩背包查获的一块毒品海洛因可疑物3号净重347.0克,三块共计净重696.5克。经鉴定:1号毒品海洛因含量为46.38%;2号毒品海洛因含量为47.74%;3号毒品海洛因含量为51.7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小海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东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及光盘7张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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