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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大龙盗窃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董大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5********,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0月14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7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29日被临海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07年5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盗窃,于2008年5月9日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7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大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大龙在临海市**街道**村**号门口道地,以拉车门方式进入丁某某车内,未盗得财物。

2、2019年11月7日晚上,被告人董大龙在临海市**街道**村**号门口道地,以拉车门方式窃得杨某某内人民币300元。

3、2019年12月1日左右,被告人董大龙在临海市**街道**村**号门口,以拉车门方式进入周某某车内,未盗得财物。

4、2019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大龙在临海市**街道**村**号门口道地,以拉车门方式窃得张某某车内硬币二十多元。

5、2019年12月7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大龙在临海市**街道**村**号门口,以拉车门方式窃得陈某甲车内现金十多元。

6、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大龙在临海市**街道**村**号门口道地,以拉车门方式窃得周某某车内人民币四十多元和硬壳中华香烟一包。

7、2019年12月22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大龙在临海市**街道**村**号门口道地,以拉车门方式窃得胡某某车内硬币六七个和和天下香烟一包。

8、2019年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董大龙在临海市**街道**村**号门口,以拉车门方式窃得陈某乙车内硬币十多元。

9、2019年12月30清晨5时许,被告人董大龙推门进入临海市**街道**村**号朱某某家中,窃得两包红色软壳利群香烟。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董大龙在家中被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丁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乙、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大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提取笔录;

7. 朱玉来家监控视频、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大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大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大龙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大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巧玲

检察官助理:孙菊飞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董大龙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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