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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大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董大某,男,199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室。被告人董大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日又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大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董大某经张某某(已起诉)介绍扫描其手机“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并用其朋友方某某名义及银行卡注册绑定手机,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的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流水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董大某通过该赌博游戏平台共发展直属下线93人,团队人数29836人,非法获取人民币3257321.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领取佣金截图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朱某某、葛某某证言;

3.​ 被告人董大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大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大某在赌博网站上开设赌场,从中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系从犯。被告人董大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兆华

检察官助理:关卡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董大某现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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