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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国旗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董国旗,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号院。2014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9月28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9月2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6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国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3时许,被告人董国旗携带盗窃工具进入本市丰台区苇子坑2号院小区,因未寻找到合适的电瓶,后离开时被民警抓获。

现被告人董国旗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照片、嫌疑人照片、车辆照片、刑事判决书、拘留证、释放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监控截图、轨迹信息查询、银行账户信息、羁押情况查询、辨认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吴某某、谢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国旗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董国旗被抓当日执法记录仪、监控录像、电话录音;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犯罪嫌疑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入所健康检查表、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国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国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未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国旗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国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国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依蔚

书记员:王伟阳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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