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087号
被告人董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董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重庆市江北区多次盗窃他人手机。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董某在广东省东莞市福海路悦华大厦九楼915房间内,趁被害人董某某离开房间之际,将其放置于房间内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并以80元的价格销赃。
2. 2020年7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董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万汇中心汉堡王店内,趁被害人龙某某趴着睡着之际,将其放置于凳子上充电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469元的白色苹果11型手机盗走并以800元的价格销赃。
3. 2020年7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董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九街鲤鱼池42号停车场收费亭旁花色石凳处,趁被害人梁某某坐着睡着之际,将其掉落两脚之间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630元的黑色苹果7Plus型手机盗走并以7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董某被抓获归案。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购机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龙某某、梁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5.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行,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晚书
检察官助理 朱仙珍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手机购买凭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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