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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谢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2018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镇**家私城附近。2015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0日中午,被告人董某某提议去盗窃摩托车,被告人谢某某同意后,由谢某某驾驶一辆红色125摩托车搭董某某从化州市**镇出发往**镇驶去寻找作案目标,当行驶至**镇**有限公司门口时,发现全某某停放在此的粤KV6****红色二轮男装125摩托车没有上锁,于是谢某某在旁边负责望风,董某某利用一把一字螺丝刀和一把小板手将全某某摩托车电源接通后,董某某驾驶全某某的摩托车,谢某某驾驶作案所用的摩托车,二人一起逃离现场。二人回到化州市**镇**圩后,由董某某将该车以550元卖给“亚天”(身份不详),董某某和谢某某各分得275元。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全某某被盗摩托车值款人民币3496元。

2.2019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提议去盗窃摩托车,被告人谢某某同意后,由谢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董某某由化州市**镇往**镇驶去寻找作案目标,当天15时许,二人驶至**镇**宾馆旁边一出租屋时,发现出租屋大门没有上锁,黎某某停放在一楼大厅内的黑色女装弯梁摩托车(发动机号:HO12****)也没有上锁,于是谢某某留在外面望风和接应,董某某进入出租屋盗窃摩托车,董某某利用一把短一字螺丝刀和一把小板手将黎某某的摩托车电源接通后,董某某驾驶黎某某的摩托车,谢某某驾驶作案所用的摩托车,二人一起离开现场。后该车被谢某某在**镇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其朋友“亚狗”(身份不详),董某某和谢某某各分得400元。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黎某某被盗摩托车值款人民币4224元。

3.2019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提议去盗窃摩托车,被告人董某某同意后,由谢某某驾驶一辆红色125摩托车搭董某某从化州市**镇往**镇方向驶去寻找作案目标,当天15时许,二人驶至**镇**小学旁边林某某住宅门口时,发现林某某停放在此的粤K7O****黑色五羊本田牌弯梁女装摩托车没有上锁,于是谢某某在旁边望风和接应,董某某去盗窃摩托车,董某某利用一把短一字螺丝刀和一把小板手将林某某的摩托车电源接通后,董某某驾驶林某某英的摩托车,谢某某驾驶作案所用的摩托车,二人一起逃离现场。二人回到**镇**圩后,将林某某的摩托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亚荣”(身份不详),董某某与谢某某各分得500元。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林某某被盗摩托车值款人民币5504元。

4.2019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和谢某某二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圩时,谢某某提议盗窃摩托车,董某某同意后,谢某某驾驶一辆红色125摩托车搭着董某某在**圩寻找作案目标,当天15时许,二人驶至**圩**宿舍区**栋第二个楼梯口处时,发现程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125男装摩托车没有上锁,于是谢某某在旁边望风和接应,董某某去盗窃摩托车,董某某利用一把短一字螺丝刀和一把小板手将程某某的摩托车电源接通后,董某某驾驶程某某的摩托车,谢某某驾驶作案所用的摩托车,二人一起逃离现场。二人回到化州**镇后,将程某某的摩托车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子(身份不详),董某某和谢某某各分得700元。

5.2019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提议去盗窃摩托车,被告人谢某某同意后,由谢某某驾驶一辆红色125摩托车搭董某某从化州市**镇往**镇方向驶去寻找作案目标,当天15时许,二人驶至**镇**村路边时,发现谢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车架号码616****)没有拔钥匙,董某某就过去将谢某某的电动车开走,与谢某某一起逃离现场。二人回到化州**镇**圩时,将谢某某的电动车以650元的价格卖给一男子(身份不详),董某某和谢某某各分得325元。

6.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董某某与谢某某密谋盗窃,谢某某驾驶一辆红色125摩托车搭董某某在化州市**镇**圩寻找作案目标,当天14时许,二人驶至**镇**路**街吴某某家门口时,发现吴某某停放在此的粤K15****白色女装摩托车没有拔钥匙,于是董某某在旁边望风,谢某某过去偷摩托车,当谢某某启动吴某某的摩托车时,被吴某某发现,谢某某驾驶吴某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吴某某的邻居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搭吴某某追赶谢某某,谢某某将车驾到附近一个山岭后弃车逃跑,而董某某则在盗窃现场附近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该车已经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吴某某。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吴某某被盗摩托车值款人民币6930元。

被告人董某某、谢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本人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董某某、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谢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照明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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