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镇朝阳嘉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宝应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于同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7月28日,该院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女,殁年38岁)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无子嗣。被告人董某某曾赴新加坡务工,后夫妻二人又在上海务工。2017年起,被告人董某某不再工作,整日赋闲在家。2018年下半年,曹某某因病手术后在家休养,2019年3、4月份回陕西西安休养,2020年1月回到宝应家中。期间,曹某某曾因被告人董某某不工作而心生抱怨。
2020年1月,曹某某回到宝应后,曾多次向被告人董某某抱怨其身体多处疼痛难忍。2020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长时间忍受曹某某的抱怨中爆发,遂卡扼曹某某颈部并压制其反抗,直至曹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作案后,被告人董某某为掩盖犯罪事实,清理了犯罪现场,向亲属谎称曹某某系睡觉突发疾病死亡并着手料理丧事。被害人曹某某弟弟曹某甲察觉异样于次日报警而案发。
归案后,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婚姻登记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董某甲、董某乙、顾某某、曹某甲、曹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宝应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6.宝应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学荣
检察官助理:徐艳茹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宝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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