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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董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秦淮区********室(户籍所在:本市秦淮区****号)。被告人董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2011年1月22日释放。曾因扒窃,于1990年被劳动教养两年;曾因吸毒,于2014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19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董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1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9月29日两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8月16日、10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4日、9月17日,经依法批准,本案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董某伙同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雨花台区的摩卡庄园酒店等地从事网络赌博,其中,被告人董某负责引荐赌博网站代理权及招揽赌客。至2015年5月,被告人董某共非法获利人民14万元。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董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记账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砺欧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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