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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作全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1〕91号

被告人董作全,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60********,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黄骅市******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作全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至10月19日间,被告人董作全携带作案工具,先后潜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同盛小区、祥和小区、西苑小区等多个居民小区,盗窃了12名被害人张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樊某某、韩某某、王某甲、兰某某、刘某甲、魏某某、王某乙、安某某、刘某乙的12辆山地自行车(其中邓某某、陈某某、王某甲、兰某某、魏某某、王某乙、刘某乙的被盗山地自行车已被追缴并发还)。经鉴定,总计价值9750元。本案系多名被害人报案,被告人董作案于2020年10月19日被抓获。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拒不认罚,对已经变卖销赃的山地自行车亦不能退赔,并声称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均要上诉,故在起诉阶段未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

3.被害人张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

4.证人崔某甲、崔某乙等人证言;

5.被告人董作全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所附被盗物品发票等证据材料;

8.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发还笔录及清单,作案经过及犯罪工具、被盗山地自行车等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作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作全到案后能坦白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作全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其有多次同类前科,主观恶性较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刚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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