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Z261号
被告人董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市海拉尔区**街**号楼**号,住海拉尔区**街**号楼**单元**号,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5月29日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被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8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由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董某在海拉尔区龙凤新天地东门道边的停车线内,砸坏一辆灰色长安铃木汽车副驾驶的玻璃,将车内一个黑色男士拎包盗走。被告人董某使用拎包内的广发银行卡,分别在海拉尔区**手机店和海拉尔区**手机店免密消费999元和850元购买二部手机。
2020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董某在海拉尔区鑫海都市绿洲大商友谊超市对面的马路边,砸坏一辆白色尼桑汽车副驾驶的玻璃,将车内一个黑色手包和一部白色苹果6Splue手机盗走。被告人董某使用手包中的中国银行卡在海拉尔区**体验馆内免密消费900元购买一部OPPOA8手机。
2020年3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在海拉尔区**银行对面的**足疗店内,盗走苹果Iphone-X手机一部。
2020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某在满洲里市三道街口岸双子座西塔拐角路边,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玻璃砸碎,将车内的二部手机及180元现金盗走。
2020年4月5日17时20分,被告人董某在海拉尔区晶品国际对面的汇嘉宾馆门前,砸坏一辆蓝色宝马车的副驾驶玻璃,将车内一个灰色酷奇牌男士手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7600元、银行卡、身份证各一张。
202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董某在海拉尔区龙凤新天地东门肯德基门前的停车场内,砸坏一辆出租车驾驶室玻璃,将车内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董某使用该手机在海拉尔区**超市内购买一条硬中华、一盒南京煊赫门和一盒南京十二钗香烟,支付人民币504.10元。
经鉴定,被盗窃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3030元。盗窃数额总计价值人民币14063.10元。
2020年6月17日,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将被告人董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谷某某、张某甲、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苏某某、吕某某、韩某某、梁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3份、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份、指认笔录1份;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被告人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宏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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