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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46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4********,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小组**号,捕前住三亚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21日至8月4日、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董某某从监狱服刑回来,听说妻子罗某某与吕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心生不满。

2019年3月2日21时许,罗某某与吕某某在三亚市天涯区华丽村六一水库附近吕某某表哥黄某某的芒果地给电动车充电并与黄某某夫妻聊天。22时许,董某某给罗某某打了几个电话,问其在哪里,罗某某便告诉董某某其在六一水库附近充电。随后,吕某某也接到妻子的电话,让其回家,吕某某就驾驶三轮摩托车从芒果地里驶出来,沿着水库的路往家里行驶,罗某某骑着电动车跟着吕某某一起往回走,当吕某某骑三轮摩托车到路边时,被董某某和几名男子持石头、木棍殴打,罗某某看到吕某某受伤流血倒地,让对方不要再殴打,在水库附近的黄某某两夫妻闻声赶来,几名男子立即逃离现场,董某某叫罗某某报警谎称自己被强奸。随后,吕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报案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通话清单记录、调派出动单及接处警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黄某某、周某某、苏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珍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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